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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编辑:2022-04-01 10:56:03

诚事所任厚诚主任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 2022-03-31 10:21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实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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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 任厚诚

为了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经营难题,2022年3月初,应大连市多个商会和有关行业协会邀请,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先生联合多个商会和行业协会,共同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实务解答》专题讲座。

任厚诚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历任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5年,具有高级律师职称,先后担任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协委员、大连市工商联执委、大连国际商会监事、大连仲裁院仲裁员;先后担任政府、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多家组织法律顾问,代理大量各类诉讼和非诉讼经济案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任厚诚主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管理,对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按照律师擅长领域分工负责,是一支真正以团队的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精英律师团队。

任厚诚主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案件指导意见》5个文件,结合了大量的实操案例及辽宁省政府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扶持政策,为大家讲解企业如何应对疫情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合同如何履行、劳动用工注意事项等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

由于时间仓促,本次讲座内容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各位参会人员及会议材料读者提出批评指正,我们将再接再厉,竭尽所能为企业健康永续发展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保障服务。

 

前言:截至目前,新型疫情防控工作仍然十分严峻,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各行各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以及相关商事合同履行带来连锁反应,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针对这个情况,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我们也就企业普遍关注的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尤其是合同履行以及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为企业在日后相关工作过程中提供指导和解决问题的方向。

 

讲座提纲:

一、疫情下合同履行常见法律问题

二、疫情原因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成本增加问题

三、疫情期间企业常见劳动人事纠纷问题

四、疫情期间辽宁省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的政策措施(节选)

 

 

一、疫情下合同履行常见法律问题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记者提问时答道:“...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本次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此次疫情涉及的外贸合同如造成延期交付,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延期的合法抗辩依据?

可以。 1月29日,省贸促会发布消息,将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三)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的工期延误怎么办?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作为发包方,在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与合作方沟通并搜集、留存书面证明文件,如:与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单位、运输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就项目暂停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便协商确定复工日期; 作为承包方,针对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书面文件,建议在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停工、停业、延长休假、关闭、暂缓复工等政令一经发布后,就应立即告知合同相对方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存在无法正常履行的可能,并与对方商议变更合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

(四)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延误能否顺延?

一般情况下可以顺延。目前多地政府均出台了延期复工通知以及严控施工单位及外地人员复工的安排,大量在建工程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工的情况。我省民营企业协会、建筑业协会相继发布延迟复工通知。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结合意见,法院基本支持

(五)停、误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疫情暴发和管制措施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停、误工损失,原则上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各自承担。如果工地发生疫情而被关闭引起的停、窝工损失,应由擅自开工,或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当的过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六)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此时,企业作为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七)开发商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且确对交房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主张延迟交房。不可抗力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房的免责理由,需要看该不可抗力是否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原因,是否对交房产生了实质影响,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八)相关纠纷防范基本准则

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制定方案。及时查看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等条款约定,充分考虑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尤其要综合考虑区位影响、行业特点和行业政策、合同履行的方式。分析后制定方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延长履行期限、共同分担风险等。

2、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关于证据保留,建议由公证机构证明,具有一定公信力。

3、多元协商,探寻解决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关注当地法院公布的信息,充分运用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等方式,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4、树立诚信互信的理念。双方当事人多一份理解与宽容,互谅互让,共同协商处理好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疫情原因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成本增加问题

(一)疫情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是否可以请求调价?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可以相应顺延。

(二)工期延误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怎么办?

如疫情爆发前已经存在某一方的过错导致了工期延误的情形,延误后又遇疫情而不得不停工、延长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原材料上涨而产生的新的损失,原则上应由此前延误工期的一方承担。疫情发生后停工期间造成的原材料上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由此可见,可由合同各方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价款重新进行约定。

三、疫情期间企业常见劳动人事纠纷

(一)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答:不可以。正确做法是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案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二)涉疫情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1、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不可抗力是否适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2、工资待遇:疫情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一是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工资待遇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二是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第二,劳动者使用各类假。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第三,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今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即2月3日,湖北省从2月14日)至企业复工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类假)。

3、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部: 涉疫情工资、劳动合同、医疗期、年休假处理意见》: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对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医疗期: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根据《人社部: 涉疫情工资、劳动合同、医疗期、年休假处理意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不能将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主要理由: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四、辽宁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节选部分内容)

(一)减轻税费负担

1、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支持稳岗扩岗

1、落实稳岗就业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强化人才激励。

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实行专项帮扶

1、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

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

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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