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有调整
编辑:2022-04-14 10:15:46
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通知,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工作,缓解企业缴费压力,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我市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征缴期限有以下调整: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月至3月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2022年4月29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月至6月属期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在2022年6月30日前缴纳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免征滞纳金。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月至3月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2022年4月29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月至6月属期的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在2022年6月30日前缴纳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免征滞纳金。
2022年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大连市具体政策将依据上级部门最新部署另行通知。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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